海岛场景标准来了:民航局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运行通用要求 第1部分:海岛场景(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12月20日截止!
注:根据民航局适航司通知,请意见提出单位或个人于2022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邮箱mhbzh@mail.castc.org.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运行通用要求 第1部分:海岛场景(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民航行业标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运行通用要求 第1部分:海岛场景》(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运行通用要求 第1部分:海岛场景》
编制工作组
2022年11月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运行通用要求 第1部分:海岛场景》为2022年民航安全能力建设资金项目,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以下简称“飞标司”)提出,牵头起草单位为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航科院”)。
(二)主要起草单位和工作组成员
主要起草单位:航科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丰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亿航智能设备(广州)有限公司、上海新金山世纪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鸢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峰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等。
工作组成员:柏艺琴、曾鸣、郑志刚、王长金、邹翔、陈新锋、张正娟、戴丽华、高胜男等。
(三)标准制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当前世界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产业正处在快速成长期,呈现出美国全面领先、欧洲积极跟随、中国从追赶向领跑转变的格局。其中,中国企业在全球率先实现了无人机配送常态化运行。物流无人机市场发展前景看好,未来的发展方向是构建起“干线—支线—末端”三级智能物流体系。随之,全球各国对无人机技术标准的争夺已经开始,为了在此发展过程中抢占先机,有必要规范物流无人机运行通用要求,从运行角度和技术上规范物流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以更好的促进物流无人机产业的更好的发展。
(四)主要工作过程
本文件的编制过程,按照时间顺序,包括工作启动、资料收集与调研、标准草案编写、开题评审、中期评审等工作环节。
1.工作启动
2021年7月,飞标司委托航科院承担民航安全能力建设项目“物流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通用要求 第1部分:海岛场景”。航科院民航运行技术研究所根据项目相关要求,在了解国内外无人机在海岛场景的运行情况下,于2021年8月成立了标准编制组。
2.资料收集与调研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编制组收集国内外海岛场景物流无人机的运行情况,并深入讨论研究了相关参考资料,并对国内参与海岛运行的企业和相应的物流无人机制造商开展了针对性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了标准草案的编制思路与主要内容。
3.标准草案编写
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编制组进入标准草案编写阶段,根据前期调研结果,针对重点的技术问题,通过组织线上研讨会的方式,邀请无人机厂家、运营人以及相应的技术方案提供方等相关专家针对物流无人机在海岛场景运行所需的管理和技术要求进行深入交流,形成标准草案的初稿。
4.开题评审
2022年5月,项目组通过了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组织的开题评审,来自于飞标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丰鸟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业安全中心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了开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听取了标准编制单位的开题论证报告,经论证质询,一致认为该项目目标明确、内容全面、技术方案可行、实施计划合理,同意该项目开题。对项目开展提出进一步明确标准对象、完善术语和定义、聚焦海岛运行场景特点、细化标准内容等意见建议。在标准编写过程中,项目组结合前期收集整理的文献资料、调研结果和专家意见,继续完善标准草案,同时继续收集整理在海岛场景使用无人机进行物流运输的运营人需求,并在编制组内部积极开展讨论,不断完善标准草案。
5.标准研讨与完善
2022年6月至8月,根据开题会上专家提出的建议对标准草案进行完善,编制组内部多次召开线上会进行讨论,通过讨论,对标准草案不断完善迭代,内容包括调整标准框架,完善海岛场景定义。例如在定义中增加了海岸固定领土限定词,增加运行控制定义并予以完善,细化运行控制系统要求,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标准草案初稿。
2022年8月10日,在广州召开“《物流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通用要求 第1部分:海岛场景》标准草案研讨会”,参会人员包括了民航局飞标司通用飞行标准处领导、相关科研机构、无人机生产商、运营人以及开展海岛场景运行试点的无人机试验区代表等,会议听取了工作组对标准文件的编写情况的汇报后,针对标准草案的内容与项目组进行了详细讨论,工作组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标准文本有关气象要求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
2022年9月23日,项目组通过线上方式召开了“物流无人机海岛场景运行控制系统专项研讨会”,对标准草案中所涉及的无人机运营人运行控制系统的关键功能和技术内容进行研讨,完善了运行控制系统核心功能和内容。编制组在杭州对部分运控系统技术指标进行了测试,并于2022年9月29日在上海召开“物流无人机海岛场景运行控制系统技术指标调研会”,邀请海岛场景运营人对运控系统相应的指标进行详细确认,并在会后完善草案,使之尽量符合我国当前物流无人机在海岛场景的应用实际,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
6.中期评审
2022年10月20日,航科院民航法规与标准化研究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中期评审会,来自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国家邮政局邮政业安全中心、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丰鸟无人机科技有效公司、杭州迅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优云智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出版社等单位的7名行业专家组成了评审组,经评审,专家组提出了以下建议(随后工作组完成了相应修订):
(1)建议标准名称修改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运行通用要求 第1部分:海岛场景》;
(2)在标准范围进一步明确海岛场景内容;
(3)补充运营人基本管理要求;
(4)进一步明确测试项目和方法。
专家组一致同意本标准通过中期评审,具备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件。
二、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试验规则等)的编写论据(包括计算、测试、统计等数据),修订标准时应说明主要技术内容的修改情况
(一)标准编写原则
本文件的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性原则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2.协调性原则
依据民航局相关司局的建议,本文件在编制过程中严格遵循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的原则,避免矛盾和冲突。同时充分考虑与行业其他标准相关规范的技术及业务的连续性和协调性等问题。
3.适用性原则
工作组由行业监管主体和利益相关方专家组成,充分考虑文件的普适性。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使用小中大型无人机开展超视距物流运输运行的海岛场景。
4.实用性原则
文件编写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运营人在海岛场景使用无人机开展物流运输所需管理和技术的通用性,兼顾了无人机系统现技术和能力、运营人运行管理和运行控制系统的能力,以及无人机性能和相关通信、导航、定位、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的发展,同时还考虑规章对无人机运营人的基本要求,具有实用性。
(二)标准主要内容
1.前言
2.范围
3.规范性引用文件
4.术语和定义
5.缩略语
6.运营人要求
(1)基本要求;
(2)职责;
(2)人员资质要求。
7.运行程序和手册要求
(1)基本要求;
(2)标准运行流程;
(3)应急处置程序;
(4)运行手册。
8.无人机系统要求
(1)一般要求;
(2)海岛场景特殊要求;
(3)无人机维修要求。
9.运行环境和起降场地要求
(1)运行环境要求;
(2)起降场地要求。
10.运行控制要求
(1)基本要求;
(2)运行控制系统安全和技术要求;
(3)数据要求。
11.通信保障、导航、无线电要求
(1)通信保障要求;
(2)导航系统要求;
(3)无线电管理要求。
12.运行控制系统功能测试要求(规范性附录)
(1)测试目的;
(2)测试环境;
(3)测试方法。
三、是否涉及专利,涉及专利的,说明专利名称、编号及相关信息
本文件不涉及专利。
四、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论证
遵循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的原则,在文件编制过程中采用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开展工作,充分调研丰翼、峰飞、亿航、金山无人机试验区等多家单位在海岛场景使用无人机开展物流运送的实际情况,以及为运行提供无人机运行信息服务的无人机云系统提供商的相应技术积累,结合各单位数万架次飞行数据的验证,通过对实际运行情况的总结、归纳和提炼,经过工作组及行业相关方专家的深入研究和多次讨论,形成了标准建议稿。
(二)预期的经济效益
无。
(三)预期的社会效益
项目成果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采纳并获批后,通过推广应用,局方将相应通用要求应用到物流无人机在海岛场景运行的试运行评估当中,这将使此类运行将在降低运行风险的同时实现无人机在海岛场景实现常态化运行,具有较好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成果将为城市场景、高高原场景等特定运行场景技术要求提供较好的示范应用作用,保障无人机运行安全的同时,还较好的降低了局方审定成本和监管成本,同时提高了运行人的运行管理效率。
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无。
六、与有关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民航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关系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在编制过程中参考或引用了如下文件:AC-61-20《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92-01《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MH/T 2011-2019《无人机云系统数据规范》、MH/T 4053-202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本文件与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一致,无冲突。
七、重大不同意见的处理和依据
无。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无。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来源:民航局网站。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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